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是指未經批準從事依法應由證券監管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批準,應受法定監督的證券發行和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的活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具有涉及面廣、欺騙性強、危害性大、蔓延速度快等特點,是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毒瘤,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中小投資者一定要注意防范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己的財產安全。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 新《證券法》在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證券法》中,增設了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本次修訂后的新《證券法》共14章,其中第六章“投資者保護”重點突出了關于投資者保護及維權問題。
為滿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要求,提高公眾公司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7項準則(以下統稱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要求,資本市場相關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需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為滿足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對高質量會計信息的要求,提高公眾公司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7項準則(以下統稱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的要求,資本市場相關主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需執行新審計報告相關準則。
中小投資者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最常遇見的法律問題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出現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等行為,或者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資產重組時侵占小股東利益,賤賣或高買公司資產等行為。對于這樣的行為,投資者如果有線索或證據,可以向證監部門進行舉報。如果證監會認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對其進行處罰,依據《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從已結案的東方電子、科龍、大慶聯誼、銀廣夏案等來看,投資者都得到不錯的賠償。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